评价结论与建议: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建设项目属于C303的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其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为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18〕第24号修正)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对泉头集团瑞福新材料科技(枣庄)有限公司新型节能环保装饰材料生产项目(一期)进行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得到以下结论: (1)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确定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矽尘、苯乙烯、丁酮、乙二醇、过氧化甲乙酮、硫化氢、噪声、高温、工频电场等。 (2)建设项目各工作场所和工种接触的矽尘、苯乙烯、丁酮、乙二醇、硫化氢、噪声、高温、工频电场强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浓度)均符合限值要求。 (3)建设项目的总体布局、应急救援设施基本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4)建设单位已经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了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建设单位能够按照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组织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基本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议:1总体布局 (1)加强对建设项目生产区周边卫生防护绿化带的密植和维护保养,减少化学因素和噪声等对办公楼的影响。 (2)加强对办公楼等周边道路的地面粉尘清扫,防止二次扬尘。 2应急救援设施 应在可能发生化学性灼烫的工作场所(分散机、树脂搅拌罐、储存罐等)设置洗眼器等冲洗设施。 3职业卫生管理建议 (1)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有关规定,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管理,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并在今后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中不断充实、完善。 (2)建设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3)建设单位应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制度,确保时刻了解厂内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及强度,并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4职业健康监护建议 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5检维修及有限空间 (1)在生产设备检修或维护过程中,维修人员可能接触到高浓度的粉尘、锰及其化合物,所以在检修或维护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加强通风和降温。特别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容易发生危害。 (2)在检修设备前要制定好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全面通风,通风后对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确保无误后佩戴好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以及防毒口罩等防护用品在进入;需要进入设备及管道等密闭设备进行作业时,应严格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的规定进行,防止窒息或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 (3)用人单位应采取综合措施,消除或减少有限空间的职业病危害以满足安全作业条件。 1)在有限空间进行检维修时,应严格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规范》、《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的规定进行。 2)组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对有限空间部位进行全面辨识,建立档案。 3)制作警示标识,不经允许,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4)制定有限空间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作业规程。 5)实行有限空间作业许可制度,严格执行作业票签发程序并予以实施。 6)应对参加检维修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检维修作业现场和检维修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应采取的措施,检维修过程中应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及注意事项。 7)检维修前,应根据检维修项目的要求制定检修方案,根据具体情况识别、确定职业病危害种类,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检维修时,作业人员应按要求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6持续改进性意见 (1)加强培训教育,通过不断的培训学习,让作业人员充分认识到职业病防护的重要性,保证职工在以后的工作中能正确使用防护设施、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2)保证个人防护用品与应急救援器材的完备有效,不得随意使用或挪作他用,由安全管理部门对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定期检查,对达不到标准的器材及时更换或维修。 (3)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完备有效,不得随意使用,由安全技术部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对达不到标准的设施及时更换或维修。 (4)保证现场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告知卡的清晰、完整,由安环部负责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 (5)加强对应急物品的经常性检查和维护,确保有效可用。急救箱内的物品和数量根据消耗及时补充,急救药箱的物品和数量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相关要求进行选择。 7预防性告知 (1)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当编制验收方案,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和验收工作,并形成评审和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2)项目验收完成后并按照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要求进行申报。 (3)建设单位应加强外委作业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与外委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时应要求外委公司为劳动者配发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同时应要求外委公司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卫生培训等相关工作。建立外委作业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应将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等资料存档,同时将外委作业劳动者纳入本公司职业卫生管辖范围内,与公司员工享有同等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