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与建议: 该建设项目根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综合控制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当前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在以后的正常生产过程中,在采取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该建设项目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 建议 (1)项目部可以根据试运行实际情况调整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周期,如耳塞调整为按需发放等,同时须满足《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 37/1922-2011)的要求。接尘人员应按要求佩戴防尘口罩,并及时更换防尘口罩内的防尘滤棉,以达到其防尘目的。对接触噪声的岗位工人应督促其按要求正确佩戴防噪耳塞,加强现场监督。 (2)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3)定期对各种应急救援设施进行有效性检查,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高温中暑事故应急演练应安排在高温季节来临之前进行演练。 (4)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外委单位配备的相关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不低于《枣庄市山亭区芦山口矿区年产20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设计标准,同时不影响现有相关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