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项目名称 | 山东精工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锂离子电池PACK组合智能制造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山东精工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光明大道 | ||||
评价项目简介:总投资18822万元在中国航天新能源产业园内开展锂离子电池PACK组合智能制造项目,可实现年产5GW·h锂离子电池组,项目总占地面积为11326.12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为57612.02平方米,,主要建设5层PACK车间,每层北侧为原材料仓库,南侧为PACK车间及成品测试间,建设PACK生产线3条,购置生产设备PACK模组线5台,单体电芯自动包装线5台,容量测试柜66台,点焊机60台,打包机8台及其他设备等共计144台(套)。 | ||||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 ||||
现场调查专业技术人员 | 常兆猛、苗志成 | 用人单位陪同人 | 陈鑫 | |
现场采样专业技术人员 | / | 用人单位陪同人 | / | |
现场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拟建项目在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包括:锡及其化合物、丙烯酸、噪声、工频电场,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中会产生生活污水,在进行排污清淤过程中,作业人员可能会接触硫化氢。由于硫化氢仅在非正常工况下接触,因此硫化氢仅作识别,不作为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结果:本次为预评价,未进行检测。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拟建项目在今后的设计与建设过程以及建成投产过程中如果按照《可研报告》中拟采取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本评价报告书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及建议,确保职业卫生专项资金的投入,将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落实到位并确保其有效运行,加强应急措施、个人防护措施和职业病防治管理,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要求,且在不改变生产过程和生产工艺的前提下,各主要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接触浓度(强度)能够满足职业接触限值要求,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建议: 1、个体防护用品: (1)制订《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记录,并培训劳动者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2)根据各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 2、应急救援: (1)建立应急救援机构,明确应急救援机构总指挥、副总指挥以及各成员单位或人员的具体职责。 (2)针对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等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并根据预案演练要求以及员工需求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加强职工防护意识。建议企业每半年进行一次中毒预案演练以及其他预案演练。 (3)各车间应分别设置应急救援柜并配置本项目的应急救援设施。 (4)急救药箱内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药品,可参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配备急救箱和急救用品。 (5)建议拟建企业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加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加强与枣庄市立医院新城分院的联系,并与其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企业一旦发生职业卫生事故,医护人员可在25min内赶至现场。 (6)建议拟建企业在厂区内设置了风向标。 (7)建议拟建企业在生产车间设有应急撤离通道。 3、职业卫生管理: (1)拟建项目建成后应当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项目建成投产前应向劳动者告知其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保存相关资料。 (3)项目建成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按要求定期向所在地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4)在厂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卡和警示标识。 (6)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7)根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8)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合理制定工作制度,避免工人劳动强度过大。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主席令〔2018〕第24号修改)的规定,更改劳动制度,保证劳动者工作时间符合要求。 (10)《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18〕第24号修正)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拟建企业为电池制造行业,其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为严重,建议拟建企业建成后应成立了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公司的职业卫生工作,并至少配备1名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和1名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4、辅助用室: 拟建项目应根据车间卫生特征分级(3级)及劳动定员设置相应的辅助用室。 5、职业卫生专项投资:在设计中应明确职业卫生专项投资,并确保其落实到位。 6、职业病防护设施: (1)企业在进行防毒、防噪减振、防工频电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时,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相关要求进行设计和安装。 (2)建议拟建单位在下一步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时,应充分考虑该项目存在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结合该企业现有职业病防护设施及措施,有针对性地提出职业病防护设施及措施。 7、职业健康监护: (1)按要求对拟录用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根据各岗位拟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其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检查周期。 (2)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完善项目依托和利旧工程内容说明; 2、完善应急救援中毒预案演练频次、风向标和应急救援通道设置及与协作医院签订救援协议的建议; 3、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分析及评价; 4、根据拟建项目实际施工内容进行建设期评价; 5、补充拟建项目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专(兼)人员配备标准、要求合理建议; 6、落实专家提出的其他意见。 |
附影像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