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项目名称

山东山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亭区玉子山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山东山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玉子山村
 
联系人:臧庆平

评价项目简介:

山东山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亭区玉子山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位于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玉子山村。是山东山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下属矿山。该矿生产规模为200万t/a,开采矿种为水泥用灰岩矿。

该矿目前为山坡露天开采,采用自上而下水平分台阶开采,目前生产平台为+213m采准平台、+208m采准平台、+203m采准平台。矿山采用公路-汽车开拓运输方式。

生产工艺流程为:机械破碎-装载-运输(三个主要环节)

山东山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亭区玉子山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建设项目于2022年12月完成基建,2023年1月开始试运行,目前矿山处在试运行阶段,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第90号)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因此,山东山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中检集团公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对其山东山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亭区玉子山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行业特点,配置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项目组,项目组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开展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工作。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朱德奎、苗志成王琛

现场调查人员

王琛、苗志成

时间

2023.4.6

陪同人

臧庆平

现场采样人员

范新宇、王琛

时间

2023.4.12-4.14

陪同人

臧庆平

现场检测人员

范新宇、王琛

时间

2023.4.12-4.14

陪同人

臧庆平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该矿山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粉尘、噪声。

依据检测结果:检测工作地点所测粉尘峰接触浓度不超过3倍PC-TWA,各工种所测的粉尘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的要求。

个体噪声8h等效声级强度测量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相关要求。

价结论与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18〕第24号修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3)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该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现场调查和采样检测,对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进行了分析,对设备布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防护效果、应急救援、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及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了逐项评价,评价结论如下:

(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该建设项目为其中的非金属矿采选业土砂石开采,其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为严重

2该建设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石灰石粉尘、噪声、高温、低温。依据检测结果说明粉尘、噪声的接触水平符合要求。该项目部针对夏季高温、冬季低温制订了防暑、防寒措施,可减小高温、低温对劳动者的影响。

3)破碎、装载、运输等工序为粉尘的关键控制点;液压挖掘机、液压破碎锤、装载机、自卸汽车为噪声的关键控制点;液压挖掘机司机、液压破碎锤司机、自卸汽车司机、安全员、洒水车司机为粉尘和噪声的重点监护人群。高温季节时安全员检查岗位为高温的关键控制点,安全员等为高温的重点监护人群。

(4)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18〕第24号修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第90号)的要求。

(5)该建设项目玉子山项目部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体系,成立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制定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基本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6)该建设项目的总体布局基本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筑卫生学、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和辅助用室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7)该建设项目职业健康监护基本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综上所述,该建设项目根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综合控制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当前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在以后正常生产过程中,在采取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该建设项目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

建议:

(1)项目部可以根据试运行实际情况调整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周期,如耳塞调整为按需发放等,同时须满足《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 37/1922-2011)的要求。接尘人员应按要求佩戴防尘口罩,并及时更换防尘口罩内的防尘滤棉,以达到其防尘目的。对接触噪声的岗位工人应督促其按要求正确佩戴防噪耳塞,加强现场监督

2)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3)定期对各种应急救援设施进行有效性检查,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高温中暑事故应急演练应安排在高温季节来临之前进行演练。

(4)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的相关要求选择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体检内容应根据生产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体检项目及周期,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5)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的规定,该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6建设单位及总承包单位应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并按照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要求进行申报。

7)该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进行外委作业时,建设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单位应与外协单位或个人签订职业病防治相关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告知操作岗位上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措施等情况,并明确双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确保能够为外委劳动者提供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以及患病后的治疗措施等。

(8)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外委单位配备的相关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不低于《山东山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亭区玉子山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设计标准,同时不影响现有相关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使用。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专家组认为《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还应在以下方面进行修订:

1、评价依据增加《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国卫职健发〔2021〕39号,附件补充建设项目备案文件;

2、明确职工来源;

3、报告中完善电动运输自卸车、挖掘机自带喷雾设施的调查内容;

4、细化应急救援设施急救药箱物品清单;

5、说明本项目与骨料线关系,是否共用辅助用室;

6、落实专家提出的其他意见。

对现场与资料意见:

1、按《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等内容;

2、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体系,及时公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加强接害职工职业卫生培训,督促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4、落实专家提出的其他意见。

附影像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