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项目名称 | 枣庄市恒宇纸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枣庄市恒宇纸业有限公司 地址:枣庄市台儿庄区东顺路 联系人:魏巍 | ||||
评价项目简介:枣庄市恒宇纸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10日,法人代表:宋树省,该企业位于驰名中外的历史名城,抗战故地—台儿庄,地址:枣庄市台儿庄区东顺路,注册资金1000万元,占地面积约72亩。总资产2.7亿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经营范围:纸品生产、加工、销售;麦草、秸秆、原木加工、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进出口商品和技术除外、不含出版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拥有先进的生产技术和造纸生产线,年产15万吨特种原色羊皮包装纸及口杯原纸。 | ||||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 ||||
现场调查专业技术人员 | 常兆猛、苗志成 | 用人单位陪同人 | 杨震 | |
现场采样专业技术人员 | 苗志成、满建辉 | 用人单位陪同人 | 杨震 | |
现场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 苗志成、满建辉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杨震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粉尘、氮氧化物、锰及其化合物、臭氧、氢氧化钠、过氧化氢、硫化氢、硫酸、一氧化碳、紫外线、噪声、工频电场、高温。 对粉尘检测,所测工作场所定点粉尘峰接触浓度及所测各工种接触的个体长时间粉尘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的要求。 对工作场所化学因素检测: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的规定,该企业工作场所空气中所测的氮氧化物、硫酸、一氧化碳的短时间接触浓度、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符合限值要求,电焊作业点空气中臭氧、碱液罐处空气中氢氧化钠、压榨部和化验室处空气中硫化氢的最高接触浓度符合限值要求,各检测地点空气中所测的锰及其化合物、过氧化氢的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符合限值要求。 对物理因素测量,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规定,所测各工种接触的个体噪声、工频电磁场、罩内紫外线强度均符合要求。 该公司涉及的高温危害需在夏季最热月进行检测,本次检测期间不属于夏季最热月,未进行高温检测。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该项目在总体布局、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救援措施与设施、个人防护用品、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方面符合要求,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告知等方面基本符合要求。 建议: 1职业健康监护(1)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对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查体(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确保员工身体健康。(2)该项目人员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应包括木粉尘、石灰石粉尘、谷物粉尘、电焊烟尘、其他粉尘、氮氧化物、锰及其化合物、臭氧、氢氧化钠、过氧化氢、硫化氢、硫酸、一氧化碳、紫外线、噪声、工频电磁场、高温。 2职业卫生档案: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有关规定,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管理,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并在今后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中不断充实、完善。 持续改进性建议 (1)加强培训教育,通过不断的培训学习,让作业人员充分认识到职业病防护的重要性,保证职工在以后的工作中能正确使用防护设施、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2)保证个人防护用品与应急救援器材的完备有效,不得随意使用或挪作他用,由安全管理部门对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定期检查,对达不到标准的器材及时更换或维修。 (3)保证现场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告知卡的清晰、完整,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 (4)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完备有效,不得随意使用,由安全技术部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对达不到标准的设施及时更换或维修。 (5)高温季节应当加强车间通风,必要时缩短持续接触热时间,防止热辐射、避免中暑。 (6)根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预防性建议 (1)加强培训教育,通过不断的培训学习,让作业人员充分认识到职业病防护的重要性,保证职工在以后的工作中能正确使用防护设施、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2)保证个人防护用品与应急救援器材的完备有效,不得随意使用或挪作他用,对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定期检查,对达不到标准的器材及时更换或维修。 (3)保证现场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告知卡的清晰、完整,由安全技术部负责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 (4)公司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劳动者公布。 附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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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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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四季度职业卫生评价项目
发布日期: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