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项目名称

枣庄市土地发展有限公司山亭区周村南山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枣庄市土地发展有限公司山亭区周村南山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芹沃村
联系人:张茂山

评价项目简介:

枣庄市土地发展有限公司周村南山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建设项目为新建矿山,采矿权人为枣庄市土地发展有限公司。该矿区2020年7月17日取得采矿许可证,矿山生产规模为100万t/a。

该矿目前为山坡露天开采,采用自上而下水平分台阶开采,+280m水平以上已完成削顶工程,首采工作面设置在+265m和+250m水平。台阶高度为15m,开采标高+190m~+295m。矿山办公室租赁枣庄铭远矿业有限公司加工厂区内办公场所,厂区标高约+165m。开拓运输系统、配置矿山设备等。

生产工艺:露天矿山的生产作业主要为采剥作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凿岩-爆破-装载-运输-卸矿。

目前矿山处在试运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18〕第24号修改)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因此,枣庄市土地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中检集团公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枣庄市土地发展有限公司山亭区周村南山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完成了《枣庄市土地发展有限公司山亭区周村南山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朱德奎、苗志成王琛

现场调查人员

范新宇、苗志成

时间

2024.3.5

陪同人

汤开伟

现场采样人员

范新宇、张壮

时间

2024.3.13-3.15

陪同人

汤开伟

现场检测人员

范新宇、张壮

时间

2024.3.13-3.15

陪同人

汤开伟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该矿山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粉尘、噪声。

依据检测结果:检测工作地点所测粉尘峰接触浓度不超过3倍PC-TWA,各工种所测的粉尘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的要求。

所测各工种接触的噪声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

价结论与建议:

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该建设项目为其中的非金属矿采选业土砂石开采,其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为严重。

2)该建设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石灰石粉尘、噪声、高温、低温。依据检测结果说明粉尘、噪声的接触水平符合要求。该项目部针对夏季高温、冬季低温制订了防暑、防寒措施,可减小高温、低温对劳动者的影响。

3)凿岩、装载、运输等工序为粉尘的关键控制点;潜孔钻机、液压挖掘机、自卸汽车为噪声的关键控制点;潜孔钻机司机、液压挖掘机司机、爆破工、自卸汽车司机、安全员、洒水车司机、现场调度员为粉尘和噪声的重点监护人群。高温季节时潜孔钻机凿岩、安全员检查、现场调度岗位为高温的关键控制点,潜孔钻机司机、安全员、现场调度员等为高温的重点监护人群。

4)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18〕第24号修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第90号)的要求。

5)该建设项目周村南山矿区项目部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体系,成立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制定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6)该建设项目的总体布局、生产工艺与设备布局、辅助用室基本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筑卫生学、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7)该建设项目职业健康监护基本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综上所述,该建设项目根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综合控制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当前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在以后的正常生产过程中,在采取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该建设项目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

建议:

1)因潜孔钻机司机个体噪声40h等效声级测量结果较高,防噪声耳塞极易损坏、丢失,对损坏或丢失的耳塞及时更换或补发,建议耳塞发放周期修改为按需发放,缩短发放周期,保证耳塞的防护作用;明确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的具体发放周期;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工人应督促其按要求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加强现场监督。

2)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3)定期对各种应急救援设施进行有效性检查,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高温中暑事故应急演练应安排在高温季节来临之前进行演练。

4)在今后矿山凹陷开采时,应增加等待炮烟时间,待炮烟散尽后再进行作业,必要时可设置通风机加强通风;矿山凹陷开采时,计划将采坑内的汇水采用顺运输道路挖排水沟进行直接自流排水方案,建议增加强制排水设备,配备潜水泵、排水管路等设施,减少生产工作面出现积水的情况。

5)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的相关要求选择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体检内容应根据生产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体检项目及周期,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6)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的规定,该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7)建设单位及总承包单位应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并按照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要求进行申报。

8)该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进行外委作业时,建设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单位应与外协单位或个人签订职业病防治相关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告知操作岗位上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措施等情况,并明确双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确保能够为外委劳动者提供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以及患病后的治疗措施等。

9)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外委单位配备的相关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不低于《枣庄市土地发展有限公司山亭区周村南山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设计标准,同时不影响现有相关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使用。

专家组评审意见:

枣庄市土地发展有限公司组织专家对枣庄市土地发展有限公司周村南山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对《枣庄市土地发展有限公司周村南山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专家组听取了建设单位关于项目建设情况、运行情况等的介绍,听取并审查了评价单位所作的评价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过认真、充分地讨论,形成以下意见:

一、《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编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评价依据较充分。

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价目的明确,方法正确。

三、《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分析清晰;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分析基本正确;对采取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进行了评价,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较为实用可行的补充措施建议。

四、 专家组认为《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还应在以下方面进行修订:

1、明确职工来源;

2、补充生活用水来源、用量,水质的符合性;

3、补充完善应急救援现场处置方案及演练频次调查分析与评价;

4、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柴油、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识别未检测情况说明;

5、细化职业卫生档案符合性评价;

6、完善职业健康监护调查与分析,评价报告明确职业健康检查时间与复查结果;

7、落实专家提出的其他意见。

五、对现场与资料意见:

1、按《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2、及时公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加强接害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督促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4、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5、落实专家提出的其他意见。

六、结论:

  依照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评价报告修改完善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整改。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总结材料。

附影像资料:

现场调查.jpg  现场检测1.jpg  现场检测2.jpg  现场检测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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