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项目名称 | 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田陈煤矿枣矿集团矿井水集中处理及综合利用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田陈煤矿 地址:山东省滕州市张汪镇 | ||||||
评价项目简介: 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田陈煤矿隶属于山东能源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地处滕州市张汪镇。为积极响应国家和地方环保政策要求,最大程度实现水资源综合利用,结合项目所涉矿区矿井水处理及外排现状,枣矿集团启动实施“枣矿集团矿井水集中处理及综合利用工程”。将柴里煤矿、蒋庄煤矿、田陈煤矿等矿井外排水统一收集到富源电厂附近新建水处理中心,集中进行脱盐深度处理,达标后水做为富源电厂补给水。 | ||||||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 ||||||
现场调查人员 | 徐帅、曹家晟 | 时间 | 2024.7.8 | 陪同人 | 金永祥 | |
现场采样人员 | / | 时间 | / | 陪同人 | / | |
现场检测人员 | / | 时间 | / | 陪同人 | /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拟建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氢氧化钠、碳酸钠、硫酸、氯化氢、高温、噪声、工频电场。 预测粉尘、氢氧化钠、碳酸钠、硫酸、氯化氢、高温、噪声、工频电场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该拟建项目在今后的设计与建设过程以及建成投产过程中如能按照《初步设计》中拟采取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及建议,确保职业卫生专项资金的投入,将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落实到位并确定其有效运行,加强应急措施、个人防护措施和职业病防治管理,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要求,且在不改变生产过程和生产工艺的前提下,各主要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接触浓度基本能满足职业接触限值要求,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建议: 一、总体布局 加强对拟建项目生产区周边卫生防护绿化带的密植和维护保养,减少粉尘、化学因素和噪声等对办公楼的影响。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 (1)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时补充除尘器、排风机、消音器、通风柜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型号、数量、具体安装位置等。 (2)加强除尘设备及管道的密闭性,提高除尘效率。 (3)高温管道及设备进行隔热处理。 (4)产生毒物的厂房和化验室安装轴流风机、通风厨等通风设施。 (5)高噪声的设备安装消音器,距离高噪声设备较近的控制室进行隔噪降噪处理。 三、应急救援 (1)根据拟建项目各生产单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设置相应的应急救援设施。水处理区、酸碱库和化验室应设洗眼喷淋装置。 (2)急救药箱内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药品,可参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配备急救箱和急救用品。 (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时补充喷淋洗眼装置、急救箱等应急救援设施的型号、数量、具体位置。 四、个体防护用品 (1)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记录,并培训劳动者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2)根据各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 (3)接触有毒化学品的劳动者,如水区运行人员、化验员,应当配备相应的呼吸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接触经皮肤吸收或刺激性、腐蚀性的化学品的劳动者,如水区运行人员、化验员,应当配备有效的化学品防护服、防化学品手套和防护眼镜 (4)接触粉尘的劳动者,如水区运行人员、蒸发区运行人员,应当配备有效的防尘口罩(防颗粒物呼吸器),并根据防尘口罩实际使用情况定期更换。 (5)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如水区运行人员、蒸发区运行人员、设备维修人员,根据实际生产过程中噪声的测量数据选用相应SNR值的防噪耳塞或耳罩。 (6)接触高温的劳动者,如蒸发区运行人员、设备维修人员,应当配备高温防护服,并根据要求和实际使用情况定期更换。 (7)接触工频电场的劳动者,如设备维修人员,应当配备绝缘手套、绝缘鞋,并根据要求和实际使用情况定期更换。 (8)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时补充个体防护用品的型号、发放数量、发放周期等。 五、辅助用室 拟建项目车间卫生特征等级为3级,辅助用室可按照下列条件设置: (1)辅助用室应避开有害物质、病原体、高温等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建筑物内部结构易于清扫,卫生设备便于使用。 (2)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休息室或休息区。休息室内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如女工较多,应在车间附近清洁安静处设置孕妇休息室或休息区。 (3)设置就餐场所的位置不宜距车间过远,但不能与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工作场所相邻设置,并应根据就餐人数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就餐场所及所提供的食品应符合相关的卫生要求。 (4)在厂区设置集中浴室,淋浴器数量按照每9人/个进行设置。 (5)便服室、工作服室可按照同柜分层的原则进行存放。 (6)车间内设置盥洗室或盥洗设备,水龙头数量按照31-40人/个设置。 (7)厕所不宜距工作地点过远,并应有排臭、防蝇措施。车间内的厕所,一般应为水冲式,同时应设洗手池、洗污池。寒冷地区宜设在室内。除有特殊需要,厕所的蹲位数应按使用人数建设。男厕所:劳动定员男职工人数<100人的工作场所可按25人设1个蹲位;>100人的工作场所每增50人增设1个蹲位。小便器的数量与蹲位的数量相同。女厕所:劳动定员女职工人数<100人的工作场所可按15人设1个~2个蹲位;>100人的工作场所,每增30人,增设1个蹲位 (8)浴室、盥洗室、厕所的设置,一般按劳动者最多的班组人数进行设置,存衣室计算人数应按车间劳动者实际人数计算。 六、职业卫生管理 (1)厂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并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合同告知、警示告知、培训告知。 (2)项目完成后,按要求定期向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并向劳动者公布检测结果,并在合同中告知员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相关内容。 (3)建设单位应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与实施方案。并按要求进行逐步落实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 (4)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有关规定,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管理,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并在今后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中不断充实、完善。 (5)拟建项目建成后,需要进行外委作业时,建设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单位应与外协单位或个人签订职业病防治相关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告知操作岗位上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措施等情况,并明确双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确保能够为外委工提供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在岗期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以及患病后的治疗等。 (6)合理安排人员的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2、完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种类、发放周期,喷淋洗眼装置设置、急救箱内容等提出建议; 3、进一步明确应急目标(可能导致职业病急性事故的工作地点及危害因素),完善应急救援设施的分析评价; 4、落实专家提出的其他意见。 |
附影像资料: